申報契稅後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應儘速申請撤銷申報。

徐小姐最近購買房屋向稅務局申報繳納契稅,但買賣雙方對契約條件仍有爭議,詢問稅務局可否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後,在尚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如經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可檢附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撤銷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契稅;但若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或解除仍有爭議,該爭議並非稅務機關職權所能審認,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能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購屋民眾,解除契約務必儘速會同賣方共同辦理撤銷契稅申報,若未撤銷申報亦未在規定期限繳納契稅,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率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會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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