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備案致命一擊:投資人同一平台出借或不得超20萬

記者多方了解到,近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和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在京召開專題會議,北京、上海、廣東、深圳、浙江、福建等多地地方金融監管局人士參加,就P2P備案等問題徵求意見。

知情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會上透露將爭取在2019年下半年開展部分省市的試點備案工作,力爭於2019年末完成少量機構的備案登記工作。試點地區省級政府應於2019年4月末前制定本地區網貸機構有條件備案工作實施方案,並報兩小組審核同意后施行。準備工作的啟動時間不應晚於2019年6月末。在2020年完成全國範圍內存量網貸機構的備案登記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備案分為地方和全國經營兩類、需設立一般風險準備金和出借人風險補償金等要求外,新的要求是,平台投資人在同一平台出借餘額控制在20萬元以內,而投資人在不同機構的出借餘額不超過50萬元。這一要求,或將扼住平台大規模發展的咽喉。

個人投資不能超20萬

控制投資人出借餘額為全新的規定,此前的限額都是限制資產端,借款人的借款限額,並未限制出借人的規模。

網貸之家數據显示,3月末網貸行業人均投資額為43719元,人均借貸額38177元;活躍出借人數、活躍借款人數分別為229.48萬人、262.79萬人。

根據行業專家道口諮詢公司董事吳澤權的觀察,現在的存續的諸多P2P平台,都是10%的投資者大戶,貢獻了百分之七八十的交易量和規模,而20萬以下的出借人都是長尾客戶,如果限定最高20萬的投資限額,預計投資規模會下降三分之二左右。

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薛洪言也表示,如果這一要求落地,將會要求許多平台的頭部出借人分散投資,壓降餘額。在不同平台50萬元的出借限額,為的是降低行業風險係數,但也會對行業整體規模產生影響。平台要加速向助貸轉型,此外,部分頭部平台可能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等資質留住優質客戶。

實際上,在2018年要求“三降”(降低待還餘額、降低出借人數、降低借款人數)的要求下,P2P行業已經面臨着投資人資金供應嚴重短缺的問題。多家P2P平台由於投資人下降較多,資產端無法匹配資金而停止獲客。一些行業頭部平台則加快與機構資金對接,逐步向助貸機構或導流平台轉型。

吳澤權也表示,應該提高起投金額到20萬,比照科創板、私募、信託、新三板等建立類似合格投資人制度,讓大家知道P2P風險較高,投資者也需要更高的風險承受能力,自擔風險。同時,打破剛兌,自己投資產生了壞賬自己認賠。從實踐來看,平台出了問題,一般大戶都是理性的,不理性鬧事、上訪的主要是風險承擔能力較差的中小出借人。

去年下半年以來,針對P2P已持續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以來,各地已陸續開展“三查”,即企業自查、自律檢查、行政核查。對於一些嚴重違規的平台,整頓小組會引導良性退出,對於違法的,會按非法金融活動予以處置。

全國經營實繳資本5億元起

擬出台的備案細則中,將P2P分為區域性經營的P2P和全國性的兩類。區域性的要求,新增撮合業務的出借人、借款人須同網貸機構註冊地保持在同一省級,也就是新業務的出借人、借款人和資產都要在省內。區域性的平台,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備案及日常監管。

全國性的平台,面向全國,出借人或借款人、經營地與註冊地可不在同一省級區域,備案需要經註冊地省級金融監管局會同當地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分支行審核,共同提出備案意見報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經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評估后,由網貸機構註冊地省級金融局備案登記,並負責日常監管。

吳澤權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認為,這一操作存在難度,因為還有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規、監管體系等需要重構,否則很難執行。例如,要求區域性P2P的借款人、出借人、資產等全部在省內,難點是網絡借貸如何認定省內?IP地址還是身份證?

在對註冊資本的要求上,區域性的實繳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全國性的不低於5億元,並且在發布通知之後6個月內實繳到位。

與此同時,備案細則徵求意見稿中,還醞釀平台繳納一般風險準備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具體為,區域性P2P,對於新撮合的業務,應當按照撮合業務餘額1%的固定比例繳納一般風險準備金,全國性的P2P,應當按照撮合業務餘額3%的固定比例繳納一般風險準備金。

通過一般風險準備金,監管的目的或是壓縮存量的業務規模。比如,一家區域性平台如果新增1億規模,需要再繳納100萬的一般風險準備金,而全國性平台新增1億規模要繳納300萬的風險準備金,這樣業務規模和平台的凈資本就掛鈎了,槓桿倍數也就被限制住了。如果交不了那麼多準備金,平台的唯一選擇就是降低資產規模,停止新增業務。

也有行業人士疑惑,至於計提的風險準備金,是否還繼續存在平台,還是由監管部門來管理?是類似於銀行的風險撥備(存在銀行)還是存款準備金(存在央行)?如果交給監管機構,是給央行還是成立類似於信託業、保險業保障基金這樣的P2P行業保障基金來管理?這都尚未明確,還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

此外,為了保護出借人的借款安全,本次徵求意見稿還醞釀設立“出借人風險補償金”。出借人風險補償金用於在借款人出現信用風險等情形下,部分彌補對應出借人的本金損失。具體為區域性的平台,應當按每一借款人借款項目金額的3%計提出借人風險補償金,全國性的平台按照6%計提出借人風險補償金。這樣就有了部分保本、部分剛兌的性質。

信用中介VS信息中介

吳澤權認為,此前的網貸“63號文”和“175號文”要求P2P平台堅持純信息中介,而此次的徵求意見稿180度大轉彎,有點回到信用中介的意思。比如,要求最低註冊資本金,繳納一般風險準備金和計提風險補償金,加強對股東、高管和公司治理的管理,類似於無資金池的類銀行和類信託監管方式。

前幾年的行業普遍嘗試的風險補償金,之前被認為重大違規,將來可能又被監管認可了。同時,還要完善一系列措施,比如接入央行徵信約束逃廢債,否則3%或6%的風險補償金根本就不足以覆蓋信用風險,還要完善地方金融監管法規,給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處罰權,能夠採用罰款、停業、吊銷許可等各種處罰手段,否則監管沒有牙齒,是根本管不住的。

不過,薛洪言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雖然有風險準備金要求,但P2P仍定位於信息中介——有註冊資金門檻和撥備要求的信息中介。因為有風險準備金和風險補償金,因此其風險承受能力相較於單純的信息中介更高。但P2P平台不涉及信用風險的轉換,風險補償金有賠償限度,這意味着投資人的投資仍然存在風險。並不是鼓勵剛性兌付的意思。

專題會議上也要求,凡是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必須設置准入門檻,所有金融業務都要納入監管。會議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視、做實網絡借貸機構合規檢查,對合規檢查基本合格的機構,在堅持信息中介定位的基礎上,繼續提高合規審慎經營能力,結合本地情況逐步探索推動備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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