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燕窩標誌存瑕疵 淘寶店家一審被判退貨款

  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 張文章)從淘寶網店”燕樂堂2號店”購買的”馬來西亞進口燕窩”未按規定加貼溯源碼,消費者蔣先生認為來路不明,商家應依法十倍賠償。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法院一審判決標籤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但存過錯,商家應予退款。

  2018年8月29日,原告蔣某在淘寶網店”燕樂堂2號店”(經營者梁某)購買”馬來西亞燕窩(正品金絲白官燕窩天然營養大燕條破盞20g)”一盒,貨款336元,9月2日蔣某收貨。收貨后,蔣某發現所購買的燕窩未按規定加貼溯源碼,為來路不明的非法產品,且該網店網頁中以馬來西亞進口的圖文字樣內容宣傳,誤導消費者購買。蔣某認為,涉案燕窩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存在虛假宣傳、損害知情權、欺詐行為,給其造成身體損害及經濟損失,於2019年9月向思明區法院起訴,要求退回貨款並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金。

  燕樂堂2號店經營者梁某辯稱,自己所銷售的燕窩有正規的進貨渠道、合法的銷售資格,雖然標識存在瑕疵,但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案涉燕窩不存在影響食品安全的質量問題,也未對蔣某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網店提供了該批次產品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原產地證書、衛生證書、獸醫衛生證書等,擬證明其所售燕窩通關手續齊全、進貨渠道正規,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另外,案涉燕窩已被蔣某食用,無權要求商家退款。

  廈門思明區法院經審理認定,梁某將案涉燕窩分裝后銷售給蔣某,但梁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重新分裝燕窩業經有關部門許可,故其在網絡平台銷售分裝燕窩確實存在食品安全隱患,該行為存在過錯,原告蔣某要求梁某退款的主張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據原國家質檢總局《關於進口馬來西亞燕窩產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公告並未明確規定溯源碼這一標識要求,且該要求屬於對報關檢驗檢疫的要求,亦未明確適用在國內銷售環節。涉案燕窩通過分裝后對外銷售,外包裝註明品名、產地、重量、包裝日期等信息,即使與上述要求中關於產品標識的內容相比確有不完整之處,也僅屬於標籤瑕疵。而蔣某未能提交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關於涉案燕窩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意見,也未能提交其他證據證明涉案燕窩存在“有毒、有害”的問題。原告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思明區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梁某退還消費者蔣某貨款336元,並支付利息。

  4月9日,記者從思明區法院獲悉,因當事人不服此判決,該案已於近日上訴於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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