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操作指南 界定疫情防控期間價格違法行為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余知都)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部分地方出現與疫情相關的醫用商品、防控消毒商品價格非正常上漲情況。那麼,哪些價格屬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如何處罰? 1月31日,湖南省市場監管局出台《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定性與處理操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對價格違法行為從快從重查處,堅決維護市場秩序穩定。

  三類情形被界定為價格違法行為

  《指南》界定,湖南疫情防控公共衛生Ⅰ級應急響應期間,有關醫用商品、防控消毒商品以及與民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活必需品,下列三類情形,屬價格違法行為:

  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未明碼標價,或口頭定價、模糊標價、價外加價、強制捆綁搭售等,按違反明碼標價行為依法查處。

  價格欺詐。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銷售商品,按價格欺詐行為依法查處。

  哄抬價格。以2020年1月24日啟動湖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日前銷售價格為原價,自2020年1月24日起,商品進貨成本沒發生變化而超出原價銷售的;商品進貨成本(進貨價格+合理費用)發生變化,購銷差額(即銷售價格與進貨成本之間的差價金額)較1月24日前擴大的;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率(購貨差價=(銷售價格-進貨成本)/進貨成本)超過15%的,按哄抬價格行為依法查處。

  違法所得的計算及處罰條款

  不明碼標價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處5000元以下罰款。

  價格欺詐行為,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處罰。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對“哄抬價格”行為雖然設定了“有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的罰則情形,但口罩等防疫用品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價格由經營者自主制定,無法確定違法所得的計算基數及計算方式,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處理,即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

  拒絕提供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處罰。

  啟用快查快處程序案件辦理

  《指南》明確,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串通或操縱市場價格、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實施價格欺詐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啟用快查快處程序辦理。

  當場決定立案。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價格違法行為,或者收到舉報材料、違法線索經初步核查,認為當事人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能性較大時,可以電話報經單位負責人同意,當場立案。當場不能決定的,應在24小時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壓縮調查取證時限。疫情防控期間,對相關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力爭現場一次性完成對當事人的調查取證工作,當場收集當事人進貨銷售單據、價格標籤、廣告宣傳資料等證據材料。當事人無法提供或者拒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執法人員應當場下達責令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立即提供或限期提供,儘快查明貨物來源、標籤標識、索證索票、銷售數量、進出貨價格等情況。以上實施現場檢查的情況和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情況,應在現場檢查筆錄中載明。當事人拒絕提供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及時採取現場處置措施。查處疫情防控期間的價格違法行為,現場可以認定當事人存在價格違法行為的,應當場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拒絕改正違法行為的,可以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公告其違法行為直至其改正。

  準確把握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依據《價格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從快從重處理,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立即改正。

  及時作出處罰決定。疫情防控期間辦理相關案件,應當簡化內部審核和審查決定的工作流程。調查終結后及時將行政處罰決定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或聽證程序完成后,立即下達行政處罰決定。

  《指南》同時指出,適用快查快處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確保案件辦理的質量,不得省略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的基本程序,按照《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要求,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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