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諾期不得變更業績補償承諾 證監會高壓遏制併購重組“三高”亂象

摘要 【履諾期不得變更業績補償承諾 證監會高壓遏制併購重組“三高”亂象】在18日的證監會舉辦的投行併購專題業務培訓上,相關負責人表示,併購重組“三高”問題仍是監管的重中之重。監管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對重組事後發現業績造假的標的資產均及時採取監管措施。(21世紀經濟報道)

  7月18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在當日證監會舉辦的投行併購專題業務培訓上,相關負責人表示,併購重組“三高”問題仍是監管的重中之重。

  近年來,併購重組的“三高”問題(高估值、高承諾、高商譽)引起了市場的廣泛關注,也是目前併購重組監管的重中之重。

  在併購重組中最常用的評估方法是收益法。收益法是從預期收益角度考慮被評估資產的價值,併購重組活動往往也是看中目標資產在未來能夠為企業帶來的收益。因此,收益法在併購重組企業價值評估實踐中佔據了比較重要的地位。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也指出,目前實踐中,採用收益法的比例較高。“如果標的資產報告期業績不佳,收益法預測業績較高,評估增值率較高,往往會成為關注的重點。”該負責人指出。

  2015年併購重組達到了高峰,但隨着承諾的陸續到期,高歌猛進的併購重組的風險逐漸暴露。尤其是在業績承諾方面,業績承諾完成率低、承諾期過後業績開始出現大幅下滑、頻繁出現大額商譽減值。併購重組的業績承諾也一直是證監會的監管重點。

  在培訓會上,相關負責人再次明確提出了業績承諾方面的監管重點:

  1、根據目前的監管問答,“重組方不得適用《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五條的規定,變更其作出的業績補償承諾。”即無論是強制承諾還是自願承諾,在承諾履行階段都不能變更。

  2、在併購重組的後續監管中,持續關注承諾履行的情況,尤其針對部分併購重組中後期業績未完成,也未履行承諾的“老賴”嚴加監管。同時也將繼續研究針對負補償義務的股份適當限制質押的監管政策。

  3、對於重組市場中存在的“三高”問題,監管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對重組事後發現業績造假的標的資產均及時採取監管措施。

  記者獲悉,2018年以來,上市部已開展減值風險監管,遏制併購重組中的“三高”依然是當前工作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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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責任編輯:DF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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