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保委積極推進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中國消費者報合肥訊(記者 萬曉東)消費者組織提起的生產銷售假酒案件公益訴訟,提請懲罰性賠償是銷售額的3倍,還是10倍?近日,由安徽省消保委和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主辦、滁州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2019年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研討會”在滁州市舉行。來自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市場監管局、省消保委、滁州市中院以及滁州、亳州、六安3市檢察院的相關負責人、律師等就假酒案賠償問題進行了研討。會上,安徽省消保委有關人士表示,安徽省消保委近期擬就制售假酒典型案例提起懲罰性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2018年11月,安徽省人民檢察院與安徽省消保委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協作的意見》,建立了消費公益訴訟合作機制。今年9月,在安徽省檢察院的大力支持下,安徽省滁州市、亳州市、六安市3家檢察院移交12件假冒註冊商標案件(其中8件已經生效),案件被告人均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以低檔酒冒充高檔酒在市場上對外出售,侵害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也損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檢察院建議安徽省消保委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在案件梳理和準備訴訟的過程中,安徽省消保委提出了幾個需要探討的議題,包括移交的案件可否提請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標準如何確定、如何選擇被告主體以及責任如何承擔、公益訴訟懲罰賠償款如何處理等。

  記者了解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在以往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中,有判決認為,被告人僅假冒註冊商標,以市場上的低檔產品冒充高檔產品對外出售,無論假冒產品是否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均屬於欺詐,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支持三倍懲罰性賠償。也有判決認為,消費者購買了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權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要求索要十倍懲罰性賠償。

  對該問題,亳州市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檢察官馬洪光認為,侵權白酒即便質量沒有問題,也是欺詐行為,適應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如果侵權白酒質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則應當適應《食品安全法》,主張十倍賠償。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部副主任趙傑認為,假酒問題存在欺詐行為應當主張“退一賠三”,存在質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主張十倍賠償。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副局長張志宏表示,近年來,安徽省消保委在省高院、省檢察院的支持下,一直在探索公益訴訟工作,省市場監管局也十分支持省消保委開展公益訴訟工作。他認為,消保委提起公益訴訟可以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可以切實督促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有利於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消費環境,促進高質量發展。他表示,雖然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特別是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司法實踐經驗不足,但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消保委一定能夠依法依規辦理好一批典型案件。

  安徽省消保委副秘書長吳瑞卿表示,安徽省消保委近期擬對上述已經生效的8件假冒註冊商標案件提起懲罰性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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