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場監管部門嚴查各類違法行為 公布第八批典型案例

  中國消費者報天津訊(記者 萬曉東)為切實加強防疫期間的市場監管,維護人民生命健康和社會穩定,天津市市場監管委嚴厲查處各類違法行為,並公布第八批典型案例。

  2月3日,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李某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其銷售的口罩涉嫌假冒,執法人員對尚未售出的64隻口罩依法採取扣押措施。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管局對李某立案調查,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月2日,天津市紅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天津市紅橋區楓彩優選百貨商行進行檢查,發現該商行銷售的口罩無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執法人員對尚未售出的5856隻口罩依法採取扣押措施。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規定,天津市紅橋區市場監管局對天津市紅橋區楓彩優選百貨商行立案調查,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月3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天津市北辰區小夏酒店用品經營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經營部銷售的38瓶風船牌酒精無生產日期。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六條“生產者、銷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改正後,方可在國內市場銷售:(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未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的規定,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對天津市北辰區小夏酒店用品經營部立案調查,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1月28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天津市北辰區辰明藥店進行檢查,發現該藥店正在銷售的口罩,標註的生產廠家為“康護盾呼吸防護科技有限公司”。經查,“康護盾呼吸防護科技有限公司”實際並不存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規定。自1月24日至1月27日間,當事人共銷售偽造廠名的康護盾國標過濾式防塵口罩100隻,貨值金額1800元,違法所得800元。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擬依法對天津市北辰區辰明藥店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00元和罰款1800元的處罰,同時,對口罩來源進行追查。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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