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消息,《電商報》獲悉,今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預約、網絡購物、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等所造成的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用戶信息泄露的,可被納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入罪標準,網絡服務提供者或承擔刑事責任。
《電商報》發現,最近,相關部門對於用戶信息的保護監管越來越嚴厲。中央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四部門於1月23日聯合發布的《關於開展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專項治理的公告》相關部署,切實推進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專項治理工作的開展。
5月5日,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互聯網協會、中國網絡空間安全協會成立的App專項治理工作組發布了《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徵求意見稿)》。
不久前,央行下發《個人金融信息(數據)保護試行辦法》的徵求意見稿,其中包括金融機構不得從非法從事個人徵信業務活動的第三方獲取個人金融信息;不得以“概括授權”的方式取得信息主體對收集、處理、使用和對外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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